“一房二卖”引发社会关注,挑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近年来,“一房二卖”现象在房地产市场中屡见不鲜,此类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更对社会诚信体系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一些“一房二卖”案件的判决结果,甚至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质疑,挑战了诚信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一房二卖”现象概述
“一房二卖”指的是卖家将同一套房产出售给两个不同的买家,通常是在未完成产权过户的情况下进行的。这种行为往往伴随着欺诈、隐瞒和违约等不法行为,给购房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压力。
近日,多起涉及“一房二卖”的法律纠纷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此类行为不仅破坏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还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成为社会诚信体系中的一大毒瘤。
在平邑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刘某某2017年10月份与被告平邑县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就一套沿街商铺的购买事宜达成了协议,约定房价140万元,付款方式为按揭,并支付了10万元定金。然而,被告于2020年10月份将房屋出售给杨某某,后杨某某得知该房已经出售给刘某某,杨某某与开发公司解除了合同,2022年平邑县某开发公司将该房屋再次以199万元出售给他人,赚取差价59万元。面对这一恶意违约行为,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判决认为,对于数份房屋买卖合同均为合法有效且各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 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 合法占有房屋以及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刘某某要求办理涉案房屋按揭贷款以及权属登记等手续, 虽签订合同日期早于李某某但因案涉房屋已经登记于李某某名下, 存在客观履行不能, 因履行合同不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上诉人刘某某可另行主张。随后,2024年9月,刘某某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平邑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定金赔付损失并支付违约金,经过法院的审理,一审判决被告返还了原告定金20万元,并赔付原告经济损失7万元,原告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正在二审上诉中,后续判决我们将持续关注。
无独有偶,2004年3月13日,郑某安与某物业发展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商业用房,面积251.77平方米,单价2万元/平方米,总价503.54万元。2012年1月16日,某物业发展公司与某百货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包括郑某安已购商铺在内的一层46-67号商铺2089.09平方米,以单价0.9万元/平方米,总价1880.181万元,出售给某百货公司。2012年1月20日,双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013年2月28日,郑某安将某物业发展公司诉至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503.54万元,并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付及房屋涨价损失。一审法院认定,某物业发展公司于2012年1月20日向某百货公司办理案涉商铺过户手续,导致郑某安与某物业发展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构成违约。因违约给郑某安造成的损失,应以合同正常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为限,某物业发展公司应按此时的案涉商铺市场价与购买价之间的差价1151.37万元,向郑某安赔付。郑某安主张的按揭贷款利息为合同正常履行后为获得利益所支出的必要成本,其应获得的利益在差价部分已得到补偿。
据此,一审法院判令: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某物业发展公司向郑某安返还已付购房款503.54万元、赔付商铺差价损失1151.37万元。双方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再审中,在法庭主持下,郑某安与某物业发展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
解除双方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某物业发展公司向郑某安返还已付购房款503.54万元,赔付可得利益损失503.54万元;
某物业发展公司另行支付郑某安商铺差价损失450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支付200万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付清其余250万元;某物业发展公司如未能如期足额向郑某安付清上述款项,则再赔付郑某安差价损失701.37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对调解协议依法予以确认
二、判决结果引发的社会质疑
在一些“一房二卖”案件中,判决结果未能充分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出现了卖家因违法行为而获利的情况。这种判决结果不仅未能有效遏制“一房二卖”现象的发生,反而加剧了购房者的不满和愤怒,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质疑。
社会质疑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判决是否公正?在一些案件中,判决结果似乎更倾向于保护卖家的利益,而忽视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这种判决结果引发了公众对法律公正的质疑。
监管是否到位?房地产市场中的“一房二卖”现象屡禁不止,是否与监管部门的失职有关?公众对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和责任心提出了质疑。
诚信体系是否健全?“一房二卖”现象的存在,反映了社会诚信体系的缺失和不完善。公众对如何建立和维护一个健康、公正的房地产市场提出了更高的期望和要求。
三、挑战诚信核心价值观
“一房二卖”行为严重违反了诚信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商业活动的基本准则。在房地产市场中,诚信更是买卖双方建立信任、达成交易的基础。然而,“一房二卖”行为却背离了这一原则,通过欺诈、隐瞒和违约等手段获取不当利益,严重损害了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一房二卖”行为不仅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更破坏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它导致了市场秩序的混乱,降低了市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阻碍了房地产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一房二卖”行为还对社会诚信体系造成了极大的冲击,挑战了社会的道德底线和法律权威。
一房二卖”是指房屋出卖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将同一房屋出售给两个或两个以上买受人,并分别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当违约者因此获利时,更是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产生了明显的冲突,特别是诚信、公正和法治原则。
二、判决的衡量标准:法律与社会价值观的融合
在处理“一房二卖”案件时,法院的判决应充分考虑法律与社会价值观的融合。以下是对判决衡量标准的探讨:
法律依据:法院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决,确保判决结果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民法典》中关于违约责任和定金罚则的规定,以及《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中关于出卖人一房二卖应承担的赔付责任等。
社会价值观:法院在判决时还应考虑社会价值观,特别是诚信、公正和法治原则。判决结果应体现对违约行为的惩罚,维护市场的公平和公正,同时引导社会大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法院在判决时还应综合考虑买受人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对于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差价损失、购房款利息、中介费等,法院应判决违约者进行赔付。同时,对于买受人因违约行为而丧失的交易机会等可得利益,法院也应予以考虑。
三、判决的引导作用: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解
法院的判决不仅是对案件的裁决,更是对社会价值观的引导。在处理“一房二卖”案件时,法院的判决应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解,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诚信原则:法院应通过判决强调诚信原则的重要性,要求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要诚实守信,不得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对于违约行为,法院应依法进行惩罚,以维护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公正原则:法院在判决时应确保判决结果公正合理,不偏袒任何一方。通过公正的判决,法院可以维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打击卖家的不法行为,从而引导社会大众树立正确的公正观。
法治原则:法院在判决时应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法治的手段,法院可以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秩序和稳定,同时引导社会大众增强法治意识,尊重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四、结论
“一房二卖”违约者获利现象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产生了明显的冲突。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和公正,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考虑法律与社会价值观的融合,确保判决结果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又体现社会价值观的要求。同时,法院的判决还应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解,引导社会大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保护买受人合法权益:判决结果应体现守约方合法权益的保护,使守约一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得到合理的赔付。
惩戒违约行为:对违约行为的严厉惩戒,有助于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促进公平正义:判决结果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应考虑守约者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更应体现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和威慑。
综上所述,关于赔付金额的判决是合理,应充分考虑买受人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以及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既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对违约行为进行严厉惩戒